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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靖州县院提起抗诉的杜秀平抢劫罪一案,由一审不认定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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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贰零壹捌年捌月贰肆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杜秀平抢劫、盗窃罪一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维持靖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人杜秀平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杜秀平有期徒刑三年,合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贰零壹柒年捌月叁日、捌月叁壹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杜秀平依法提起公诉。贰零壹柒年壹壹月壹肆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秀平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敲诈勒索的性质而非抢劫性质,又因未达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杜秀平犯抢劫罪的理由不予支持,以盗窃罪判处杜秀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贰零壹柒年壹壹月贰叁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二个方面的错误:一是认定的事实有误。并不是他人要被害人不陪杜秀平吃晚饭,且案发时杜秀平处于旅社进出的唯一通道。二是认定的行为定性有误。被告人杜秀平当场殴打被害人并多次进行言语威胁,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不敢反抗的精神压制,索要钱财之后又站在旅社的唯一出入通道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的“两个当场”的特征,应定性为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经审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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