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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层面加快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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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层面:健全法规体系

  一个完整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国务院、民政部先后制定颁布了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70多个,加上各地制定的数百个地方性法规,由此形成了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一整套较为系统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为民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民政工作对象日益扩大,民政职能不断拓展和延伸,民政工作的重心发生转变,民政工作多元化、社会化特点不断凸显,民政政策法规建设滞后,部分领域如慈善、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建设、福利企业管理等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法规,从而导致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统一性、稳定性,职责定位不明,监督管理手段欠缺;部分法规如村(居)委会组织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文内容陈旧过时,有的甚至与工作实际严重脱节,从而在工作实践中造成两难的尴尬处境;部分法规规章立法质量不高,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笼统,可操行性不强,职责界定不清,有禁止性规定无罚则、有权力规定无责任规定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效力,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职能作圣元办公平台用的发挥。

  民政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为民政工作法治化奠基铺路。针对当前民政法规的现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找准立法定位。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情况,切实增强立法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要增强大局意识,摈弃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统筹考虑部门之间、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增强立法的协调性、统一性。要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相结合,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连哭都是我的错简谱改革的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公共利益和民政对象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挂钩、权力与利益要脱钩,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要到位、监督要有力”。二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学家指出,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且要求法律本身是“良法”,也即“良法之治”。因此,要坚持立法工作原则,切实增强法律条文的准确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在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弥补立法空白的基础上,要从符合群众尤其是民政对象的根本利益,保障民政对象公共服务需求出发,突出体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民政立法质量。三是扩充立法层次。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尚无全国统一法规的空白领域,要提上议事日程,抓紧制定,使每项民政工作都用法律的形式巩固其成果,规范其内容,做到有法可依;对内容过时或难以操作的法规,要废旧立新,重新修订,增强其实用性和权威性。此外,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和法规创新,要在法律法规的宏观框架中,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婚姻登记、福利彩票销售、福利金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把好的做法和实际经验上升到规章制度的层面,把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努力形成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政策文件相配套的民政法规体系。

  执法层面:严格依法行政

  严格依法行政,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有力保障和关键所在。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各项行政行为,并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理清了执法职权,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规范了行政执法流程,基本实现了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同时,普遍建立起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制度来管事管人,不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效提高了民政执法水平。长安天地无限桑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民政工作的边缘性、分散性、临时性等特点,民政部门习惯于采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民政工作,执法意识淡化;执法力量薄弱与执法监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社会组织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刚性不强,从而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大;执法体制不顺,许多民政工作由于牵涉面广,如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执法、救助管理、地名管理等,都牵涉到其他政府部门,在职责定位上与其他部门相互交叉,界限不明确,且民政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执法手段,使执法工作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需要依赖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完成,以致在实践中民政执法困难,适应不了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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