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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掌掴公交司机后被判刑4年 竟因为1块钱矛盾 ?| 中青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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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京报动新闻” ,今天(伍月玖日),海口女乘客掌掴公交车司机一案一审宣判,当事人陈某荣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据了解,此事发生在贰零壹捌年壹贰月贰柒日,“海口一公交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突然遭到一名女性乘客掌掴,所幸车上乘客无人受伤”。十分荒唐的是,引起争端的起因,竟然是该乘客因质疑司机分段收费贵了一元钱。

  为了一元钱就掌掴司机,最终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这个账实在划不来。虽然此案属于极端个例,但仍有值得公众关注和反思的地方。

  掌掴他人,本身是个侵犯他人权益的不文明行为,但之所以此案严格定罪,是因为当事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此前因为司乘矛盾造成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仍令很多人心有余悸,幸好此事没有造成更大的危害。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小事,法律上有明确解释:“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按照该法律的要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对行驶中的公交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女乘客四年有期徒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也符合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他人权益的要求。而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威胁公交司机安全者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这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有关,也与 取证、监控技术的水平提高有关,这是法治建设逐步提高的表现。

  这一事件再次说明一个道理:很多“小事”不可被小视,应该“不以恶小而为之”。现代公民践行遵纪守法的精神,应该体现在生活的诸多细节中,任何试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应该杜绝,任何试图破坏公共秩序的念头,不论它背后有什么“名义”,都应该从源头上禁止。

  中青融评:眼见为实,就“视”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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