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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鲜事 | 为多获拆迁款在家突击建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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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一则关于拆迁的新闻在网上热传:2018年1月3日消息,西安。去年12月,沣京棚户区改造征询意见公告刚公布。

鄠邑区五竹镇周北村一些村民开始在自家院子里搭建假山,西安沣京工业园管委会称,目前还未进入拆迁程序。1月2日,五竹镇有四个村子面临征用拆迁,和以前加盖不同,有很多村民开始在自家院子里搭建假山。

截至目前,已有几户村民在前院大门口搭建起了假山,其中一户门口搭建了两座,从施工现场的水泥痕迹看,刚刚完工。据这户村民讲,建造这一座假山的成本在1万多元,工期需要一个星期。至于为何建造假山,他称主要是为了美化环境。在另外一户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最后的工程扫尾工作,对于是否与拆迁有关的问题,这户村民笑称,这就看上面最后定的结果了。

村民临时搭建假山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当然这种行为也很好理解。那么这么做能够换来更多的拆迁补偿款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据此,在自家院子里搭建假山获得补偿的依据应当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类似的规定还有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尽管去年12月公布的只是“棚户区改造征询意见公告”,还不是最后的征收公告,但依据目前各地的征收文件来看,征求意见的通告发布后抢建改建的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仍然是不予补的。所以,在征地拆迁领域中拟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的“抢种、抢栽、抢建”行为一般是不予补偿的。

正如当地的一位刘姓村干部所讲,目前该村拆迁只是一个征求意见公告,村民在自家前庭后院修建这些假山,从美化环境的角度来说,没有出格的地方。至于是否和后期拆迁有关,是否赔偿,这就需要看拆迁部门最后认定了。

负责此事的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沣京棚户区城改项目涉及周北村、方家寨村等四个村子,目前还未进入拆迁程序,所以对于村民突击加盖,是否属于违规加盖不做评价。因为进入实际拆迁流程时,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村民加盖的假山最后能被列入补偿范围,能够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也是有限的。因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即,就算征收部门最后对村民突击加建的假山给予补偿,一般也会按照其加盖成本等费用对其补偿。最终,村民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可能并不能换来预期的超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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