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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中融信托圭顿财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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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055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相关承诺事中融信托圭顿财富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2019年4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2019年4月24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向控股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有的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标的”)65%股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作重要承诺公告如下,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股票代码:002927 股票简称:泰永长征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普法栏目剧婚逝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泰永科技持有的重庆源通65%股权。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购买协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5,769.01万元,对应65%股权为10,249.86万元。经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重庆源通65%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0,150.00万元。

  公司拟使用现金收购泰永科技持有的重庆源通65%的股权,拟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中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上市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资金用途的成功变更为前提,最终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经泰永长征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审议通过,均不影响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若变更“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用途未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等方式以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泰永科技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就本次交易取得工商登记管理部乞巧相思果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交割日。上市公司应当自交割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泰永科技支付交易对价。

  (二)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及过渡期安排

  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实现的全部收益及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产生的全部亏损及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由泰永科技按其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泰永科技应当在上市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将对应的标的公司亏损金额及减少的净资产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

  泰永科技承诺,标的公司在利润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1,800万元。“净利润”指经上市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业绩补偿

  在利润承诺期间,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的年度审计时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对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数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及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在利润承诺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若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泰永科技作为业绩补偿主体,应当在接到泰永长征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泰永长征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泰永科技根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时,每年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现金总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承诺期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3、减值补偿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在利润承诺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相关专业机构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上市公司公告其2021年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标的公司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根据《减值测试审核报告》,若标的股权发生减值且在利润承诺期末减值额大于泰永科技已补偿总额,则泰永科技应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再另行现金补偿。

  减值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泰永科技已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总额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泰永科技应支付的标的股权减值补偿金额与业绩补偿金额之合计不超过《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易对价总额。

  (四)超额业绩奖励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若标的公司在利润承诺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总额高于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数总额,则超出承诺净利润数总额部分的50%(但最高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由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2021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正式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泰永科技支付。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重庆源通65.00%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测算:

  单位:万元

  ■

  注1:本次交易购买重庆源通65.00%股权,取得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因此,标的公司相应财务指标按照整体计算;

  注2:标的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净额为8,828.02万元,本次交易成交金额为10,150.00万元,因此,标的公司资产2017年资产净额以较高者为准。

  标的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7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购买的交易对方为泰永科技,泰永科技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购买重庆源通65.0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使用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泰永科技持有的重庆源通65%的股权;上市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中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上市公司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本次交易评估及作价情况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重庆源通以2018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2018年10月31日,重庆源通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5,769.01万元,评估增值7,357.74万元,增值率87.47%。

  本次交易作价参考中企华出具的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重庆源通65%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10,249.86万元。经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重庆源通65%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0,150.00万元。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2018年11月28日,泰永科技召开第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持有重庆源通的65%股权转让给泰永长征。

  2018年12月24日,重庆源通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泰永科技将持有重庆源通的65%股权转让给泰永长征。

  2019年3月17日,泰永长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9年3月17日,泰永长征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9年4月7日,泰永长征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之补充协议〉及〈关于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等事宜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9年4月7日,泰永长征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业绩补偿之补充协议〉及〈关于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等事宜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9年4月24日,泰永长征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重庆源通65%股权已于2019年4月25日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重庆源通65%股权。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重庆源通就本次交易取得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交割日,泰永长征应当自交割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泰永科技支付交易对价。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5,000万元,同时根据《关于重庆源通电器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履约保证金等事宜的协议》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5,150万元。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重庆源通债权债务、担保转移的情况,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重庆源通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相关债权债务仍由重庆源通享有或承担,其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因本次重组而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主要为《股权购买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实现,相关协议已生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承诺方均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

  2、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英大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已经办理完毕,手续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4、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因本次重组而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约定的情形。

  6、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泰永长征持有源通公司65%的股权。

  3、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或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英大证券出具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中伦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联系人:余辉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054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 年3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并于2019年3月18日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2019 年4月7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公告;2019年4 月24日,公司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释义”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5日核准了重庆源通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取得了最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2482)。重庆源通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中介机构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英大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已经办理完毕,手续合法有效。

  6、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律师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3、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履行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或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法律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英大证券出具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中伦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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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交易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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