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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融资租赁稳健发展策略!(租赁人士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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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发展中的问题,有必要统一准入门槛,统一展业规范,精准战略定位,创新业务模式,严格风控标准,以及强化监管协调。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的企业可分为两类,即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持牌金融机构,接受银保监会监管。由于其设立门槛高、监管严格,企业数量最少,股东背景雄厚,单个企业规模大、实力强。融资租赁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接受商务部监管。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又分为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内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由于准入门槛最低、监管约束较小,企业数量最多,单个企业资产规模和业务量最小;内资租赁公司依托股东的产业背景,近年来业务扩张较快。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11565家,租赁合同余额6.5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7%。其中,金融租赁公司69家,租赁合同余额2.45万亿元,增长7.5%,市场占有率37.4%;内资租赁公司397家,租赁合同余额2.06万亿元,增长9.6%,市场占有率31.5%;外资租赁公司11099家,租赁合同余额2.04万亿元,增长6.3%,市场占有率31.1%。

  融资租赁业稳健发展的思路与策略

  (一) 统一准入门槛

  一是注册资本持平,要求外资租赁公司恢复注册资本实缴制,并将最低资本要求从1000万美元提高至1500万美元,与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的最低要求基本一致。二是发起人条件相近,参照金融租赁公司行政许可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制造业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股东的要求,股东资质要求可参照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执行,股东须以自有资金真实出资,且在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二) 统一展业规范

  一是统一租赁物涵义。建议从行业展业现状和长远发展考虑,明确统一租赁物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并根据企业类型、地区特色和监管导向建立和定期修订租赁物准入的“白名单”和“黑名单”,在租赁物涵义一致的前提下保有一定灵活性。二是统一业务规范,在充分保证租赁资产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部分租赁物(不动产)可以不转移所有权。虽然最高法判例指出,所有权的转移是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前提,但从实际操作上看,已开展的不动产租赁业务出于避税目的,多数实行不实际过户、通过足额抵押担保防风险的做法。刚性监管制度和业务实操的冲突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也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三是统一要求租赁物登记公示,明示租赁物权属。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租赁物依法抵押登记给出租人,或善意第三人未事先按照规定在法定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在国家统一公示平台进行租赁物登记,有助于形成类似抵质押权的对抗效力,有效保障租赁物物权。

  (三)培育专业特色优势

  一是经营理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要从规模情结向内涵发展转变、从利润优先向风控为上转变、从短期利益向长远布局转变。二是战略上要方向明确。要确定专业化发展的主攻方向,摒弃“贪大求全”的发展模式,专注“小而精”,选择特定细分行业重点发展、差异化经营。三是优化客户结构。选择大客户资本消耗较大且议价能力弱,反而降低长期利润率。除国银金融租赁、中银航空租赁等大型央企外,普通金融租赁公司可考虑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形成大、中、小型客户协调互补的客户结构。

  (四)严格风控标准

  一是实行净资本管理,统一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与净资产的最高倍数标准为10倍。二是加强集中度管理,参照金租公司管理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新增“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分别不得超过30%和50%、单一客户和全部客户关联度分别不得超过30%和50%,且单一股东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的要求。三是加强租赁物风险管理,严格审核租赁交易真实性,严格执行租前调查、租中审查、租后检查;采取物权登记、权属公示等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四是落实有效风险缓释措施,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波动情况,制定有效应对预案。五是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对未担保余值较高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六是加强投向管理,各类主体不得投向限制性乃至禁止类领域,严禁违规向政府融资平台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加强监管协调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建立自由竞争、自我规范的市场运作机制。二是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对全行业的监督引导作用。具体而言,银保监会负责对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机构监管,商务部负责对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机构监管,行业协会负责全行业的市场培育和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各部门应建立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部署和实施,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六)加强配套政策支持

  一是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融合“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租赁物统一登记、公示以及交易流转等功能,强化交易背景真实性。二是推动出台融资租赁配套法律制度,通过司法判例保障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对抗效力,保障合法权益人利益。三是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企业退出机制。加强准入后的持续监督管理,制定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规设立、“壳公司”、连续多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融资租赁企业,要有序退出市场,并及时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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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租赁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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