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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看!收费公路法规修订,有哪些看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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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就《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公路法》1998年1月1日实施,对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2004年11月1日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收费公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什么要修订?

  1、《公路法》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现行《公路法》未将占公路总规模48%的村道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2、《公路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任务部署,实现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需要。要统筹开展《公路法》和《条例》的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收费公路制度顶层设计,实现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

  3、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难以支撑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

  4、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

  5、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难以保障高速公路持续提供高质量通行服务。

  6、现行《条例》有关管理制度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

  修订了哪些内容?

  划重点

  1、以非收费公路为主网贷投资理财,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在《公路法》修订草案总则中明确,未来公路发展要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战略思路,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为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通行服务。

  2、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

  本次修订将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同时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分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3、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

  本次修订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明确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防止盲目投资建设,实现收费公路良性发展。

  4、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推行不停车收费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部署要求,明确规定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时通过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实行通行车辆身份的唯一性识别和行驶路径记录,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5、统一管理,“统借统还”

  本次修订将统借统还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6、通过收取通行费筹集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为财政拨款、政府举债和社会投资。为解决高速公路收费到期养护资金没有保障的问题,拟通过本次修订明确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和管理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本次征求意见期限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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