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这篇文章全讲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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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通常都会约定试用期,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
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觉得这家单位不适合自己,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单位要是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随时解雇;而在正式用工期间,辞职或解雇通常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试用期劳动者刚刚上手,不一定能为单位提供与正式员工同样的价值,但也不能据此否认试用期员工的价值。所以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可是,从这项规定中,一些用人单位却看到了钻空子节省用工成本的机会。
2013年2月,小张入职一家投资集团,双方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
到2013年6月,试用期满,公司人事跟小张谈话,说小张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很差,不符合转正要求,但是考虑到小张工作态度认真积极,可以再给2个月的表现机会。
人事拿出一份延长试用期的协议,小张二话不说就签了字。
案例二
小王入职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入职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试用协议,协议约定了小王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试用期工资,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小王的工作表现决定小王的薪资和聘用期限。
试用期结束后,小王认为公司给出的薪资待遇实在太低,愤而辞职。
那么,在这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究竟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
法律依据
在第一个案例中,用人单位的违法之处在于,先后两次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延长。
第二个案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条法律规定中有几个要点,这里稍微解释一下。
法规解读
第一,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约定,并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那就不能约定试用期。
按照职场惯例,一般是签几年就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试用期就是2个月。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意思是说,如果劳动者转岗,或者离职了又重新入职该岗位,不能再约定新的试用期。
第三,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法律认定试用期无效。
比如说,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那么这3个月就是正式用工期而不是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式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无良老板压榨劳动力的借口和工具,如果在试用期问题上遭遇不公平待遇,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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