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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发布《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禁止燃用石油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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