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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海南对市县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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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市县机构改革落实

  提升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海南日报海口12月6日讯(记者 李磊)12月6日上午,全省市县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暨专题培训班在海口举行,对市县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就市县机构改革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培训和解答。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彭金辉出席动员部署会并作动员部署讲话。

  会议指出,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市县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齐心协力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统筹把握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上,各市县要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在首要位置,建立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机构改革工作体系;要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作为机构改革的导向,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生态环保、服务民生等方面创新设置党政机构;要构建乡镇、街道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要把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建立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要坚决守住机构限额、编制总量两条线,市县在机构改革中机构设置原则上不突破现有机构个数。

  会议强调,在落实市县机构改革各项部署中,各市县党委要尽快成立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步调、口径,明年3月底前完成机构改革;各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实、抓紧组织机构人员转隶工作,确保机构人员平稳转隶;各市县党委要严格执行中央明确要求的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确保机构改革风清气正。

  (2018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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