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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来啦!财政部、税务总局请你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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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今天揭晓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每个子女教育支出

  每年抵扣1.2万元

  如,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自负医药费超1.5万部分

  每年6万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

  按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

  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

  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

  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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