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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警惕网络恐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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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恐怖主义是什么?
在社交媒体大热的当下,人们的生活模式被极大地影响了,在社交媒体上保持联系往往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主要渠道。令人担忧的是,在现代军事领域,社交媒体被“武器化”的趋势日益凸显,被恐怖主义思想渗透的网络空间更像是一件无形的武器。
目前,国际恐情不断演进,反恐形势仍然严峻。尤其是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成为助力恐怖主义滋长与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互联网已成为暴恐分子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挑拨民族矛盾的重要渠道,成为发布血腥恐怖图片、教授制暴技术的重要途径。暴恐分子充分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方式隐蔽等特性,制作发布暴恐有害信息,尤其是利用微博、微信、QQ以及网盘等互联网应用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制作传播暴恐音视频,粉饰美化暴恐活动,对收看者进行蛊惑、洗脑、煽动对抗,严重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
(《斩断网络恐怖主义黑手》——新华社微视评)
暴恐音视频是什么?
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法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传播暴力血腥恐怖音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切莫图一时之快随意或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如收到此类信息,请积极举报,杜绝转发。

原标题:《【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警惕网络恐怖主义》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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