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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房价限涨令”:只准跌不准涨 但跌幅不能超5% 专家:政策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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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连发布“房价限涨令”:只准跌不准涨 但跌幅不能超5% 专家:政策有创新】近日,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大连房地产市场调控进行加码。《通知》要求,7月18日后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新项目,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且价格下浮不得超过5%。(中国经济周刊)

  近日,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大连房地产市场调控进行加码。《通知》要求,7月18日后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新项目,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且价格下浮不得超过5%。

  也就是说,大连市的房价只准跌不准涨,但跌幅不能超过申报价的5%。

  价格监控指导包含商品住房、公寓

  《通知》显示,大连加强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普兰店区在售商品住房(含公寓)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所有房地产项目均须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审核通过后,将申报的预售价格录入网签备案系统,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其中,发布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5、6月份已发生网签备案行为的,申报价不得高于5、6月份最低价格;在5、6月份未发生网签备案行为的,申报价不得高于5月份之前最近成交月份的最低价格。

  发布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分期预售项目,其未售房源按照同质可比原则,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期已售房源的价格。

  发布后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的新项目,则要建立价格核算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的成本、税费、利润等进行核算,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同时,实际网签备案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且价格下浮不得超过5%。

  该《通知》自7月18日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大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大连曾多次因房价上涨过快被通报

  5月18日新华社报道称,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4月19日对6个城市进行预警提示的基础上,又对近3个月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较大的佛山、苏州、大连、南宁4个城市进行了预警提示。

  这是大连近一年来因房价和地价过快上涨问题而再次被住建部通报。去年5月前后,住建部曾约谈包括大连在内的12个城市。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今年4月份,大连新建商品住宅环比增长0.7%、同比增长13.2%,在70城中并不算很靠前。但是5、6月份,环比增速分别为1.4%、1.2%,位居70个大中城市的前10名。

  专家:有两点创新政策,体现了稳房价的导向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大连出台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新政策,重点在于商品住房价格的管控,这体现了稳房价的导向。从政策内容看,有两点是创新的政策,值得关注。

  第一、落实预售价格重新申报的制度。对于一些可售房源的价格,通过重新申报的方式进行管控,且价格要根据过去同类的楼盘交易价格进行制定,即“就低不就高”,这样促使部分未销售的项目定价更低。

  第二、落实价格核算制度。政策规定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房价的测算,从更精准的角度把控住房的定价。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设定了涨跌幅,即短期内不允许上涨,同时下跌幅度不能高于5%。

  大连此次政策出台,落实了房住不炒的导向,使得近期房屋销售的秩序更加稳定。通过预售证中的价格管控,有助于防范房企违规涨价。对于相关房企来说,此前捂盘惜售等行为变得没有意义,或者说,后续反而要采取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有助于督促房企主动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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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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