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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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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人民中国的总统令共和国

  没有。 第七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2002年6月29日,中国第28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予公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中国江泽民的人民共和国总统

  2002年6月29日,

  目录

  一般规定

  安全生产生产单位第二章担保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安全生产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般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单元(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消防安全行政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安全另有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其规定的适用。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其主要负责人的第五个生产经营单位与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法第生产经营员工的单位必须获得安全保障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工人工会第七条。

  各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该人民政府的存在应该及时协调重大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依照本法第九条,实行全面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国务院管理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区域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各自进行了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区域内的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根据及时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法律,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的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法律上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各级各有关部门人们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知识生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生产法律规定的安全提供技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准则,接受委托,在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推广应用的先进的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的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生产,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单位和个人已经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显著的成就,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 奖励。

  安全生产生产单位第二章担保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搞。

  第十七条主要负责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实体的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以确保有效执行的安全生产投入;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了决策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者保证,而且由于所需生产资金的缺乏安全的责任投资的后果。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余人,安全生产管理应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员工三百人以内应配备安全生产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资格拥有工程技术人员的状态,以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技术人员仍然保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的20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水雷和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应当由主管部门后,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来服务。评估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的掌握这个帖子。如果没有安全教育和高素质的员工培训,不得安排上岗。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安全和技术特点,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从业人员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23特种作战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由专门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便开始工作之前。

  在国务院会同相关部门的,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必须同时与主体工程,构建设计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拟议项目预算。

  第25条矿山,建筑施工项目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储存危险物品,应该安全条件进行了论证,并按照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师,设计单位应负责的安全设施设计。

  生产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储存危险物品,应当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的结果的责任评论。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的生产和在建项目,储存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设施。

   采矿和建设项目的生产和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储存危险物品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接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设施; 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检查部门负责验收结果。

  生产单位第28条应具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更大的风险因素,建立安全的明确警告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的安全设备,维护,并定期测试,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维修,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由有关的人签署。

  第30条用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大型容器的风险,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通过获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试验,检验机构负责测试,测试结果。

  生命而言,一个大目录的专用设备,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风险,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国家应消除生产严重危及该技术的安全性,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危害生产过程的安全使用,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有害物质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废弃危险物品的,由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的处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接受根据法律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33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利益相关方应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情况下采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措施的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政府备案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店,商店,仓库不在同一楼,并应保持在员工宿舍和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应行提供紧急疏散要求企业和员工宿舍的地方,清楚地标明保持出口畅通。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出口的员工宿舍。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的保安人员现场管理,以确保执行和遵守的安全措施规则。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为机组安全运行规则; 并应如实告知和工作场所的风险因素存在的工作从业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劳动防护用品行业标准为其雇员,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使用规则佩戴。

   安全管理人员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检查的生产经营特点; 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负责本单位的人。检查和处理应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资金。

  第40条两个或者两个在同一工作区域更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其他农产品的安全,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措施各自的职责进行拍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不会产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租赁不安全的条件下工作,或者相应资质。

   生产和经营项目,有多个地方承包,承租单位,生产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承包,承租单位管理的特殊协议,或者在安全生产合同,租赁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工作安全租户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期间,主要负责人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取得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第44条劳动合同,依法从业者提出有关员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保护问题,并处理事务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再行订立与员工达成任何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雇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责任依法应当承担。

  有权知道存在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场所的预防措施,紧急措施的危险因素,有权使生产机组的安全建议员工的45条生产经营单位。

   第46条员工有提出批评,检举权,控告在本单位工作的安全问题的存在;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被迫从事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作出由于与缔结的安全装置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员工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行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劳动合同。

  第47名紧急救援人员发现,对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员工前款紧急情况或紧急疏散措施努力降低其工资,福利或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民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除有权提出索赔的单位。

  第二条在作业期间49名员工,应严格安全法规和单位的操作程序遵守,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掌握自己的工作安全知识要求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51条发现事故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主管单位的现场安全经理或负责人立即报告任何员工;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合法权益和职工利益,要求赔偿的权利生产单位联盟; 当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指挥,强令风险或意外发现,有权提出解决方案,生产研究业务单元必应允。 发现危及生命和工人的安全时,有权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工会必须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的权利,提出处理意见向有关当局,并要求有关人员的起诉。

  第四章监督管理安全生产

   第53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单位严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职责分工; 发现事故,应及时就诊。

   第54条熊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部门的第九条(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部门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的事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许可证等,下同)或者验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审查严格;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业标准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未取得从事有关活动,负责发现行政审批部门的单位经依法批准或者验收或者接到举报应立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后,。根据法律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单位已批准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回避原批准。

   部门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审核,检查,不收费事项第55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得要求接受审查和验收的单位购买安全设备或其指定品牌的指定生产,销售单位,设备或其他物品。

  第五十六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标准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的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在时限;,它依照本法对行为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决定中应当当场或者要求更正应给予根据行政处罚法。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C),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前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工人从危险区域,责令暂时停止或停止使用撤离; 排除审批,恢复生产,销售和使用之前事故发生后大。

  这被认为是保障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业标准(d),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

  检查,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57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58条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公正执法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和督促检查实施人员必须出示监督执法的有效证件的检查; 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应保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第59条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取下来,并负责检查单元的检查人员签字; 该单位负责检查谁拒绝签字,检验员应当记录的情况,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

   第60条负有监督检查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相互配合,联合检查的执行情况; 确实需要单独检查时,应交换信息,发现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主管部门的转移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61条监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行政监察法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测实施。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负责结果。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报告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使公共电话,邮寄或E-mail地址来接收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报告调查核实后接受的事情,应该以书面形式放下; 需要实施纠正措施,通过官署名报道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报告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承担的部门或报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安全生产事故或在该地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应该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或举报违反安全生产工作有功人员,奖励。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优惠措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的第67条和其他单位有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有违反安全法律和舆论的法规向右。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县级人民在各级政府上述第68条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有害物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小,无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和危险物质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负责本单位的报告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该负责人介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报告承担责任部门,不得隐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71条承担接到事故报告后,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责任未必诡诈隐瞒事故报告或拖延不报。

  第72条当地群众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部门接收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责任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事故救援组织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

  第73条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的原则,查明事故和责任,从事故总结教训的性质,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由国务院具体措施。

  第74条安全生产单位生产事故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除对事故单位应查明并依法追究责任,我们也应该了解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批准的事项及与承担的责任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刑事责任渎职依照本法第77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依法处理事故的调查干扰。

  地方政府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76条应的安全生产事故,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公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77条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任何下列行为之一的,降级或行政处分开除的; 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批准有关安全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或接受法定条件的事项;

  不禁止或不依法的单元(II)后,并没有发现依法批准接受或相关接到报告后搞活动予以处理;

  依法不执行监管职能的单位的(C)已获得批准,并发现它不再有安全生产条件未能撤销原批准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追究。

   第78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并接受了其上级机关购买任何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生产事宜的安全性进行审查,负责验收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并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并处罚款两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到五千元的违法所得,或处以单处罚5000至20000元,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50,000或低于$ 5,000; 对损害的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与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80条的决策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者不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资金投入要求的安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责令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事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撤职处分个人创业投资司20万元II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1条,主要负责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

   其主要负责人在前款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事处罚,降级或给予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或刑事处罚是撤职处分,因为主要负责人的一句话结束或处置之日起,不得担任任何生产在五年内单位。

   第82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0,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二)危险品没有按照规定通过考试;

  (三)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的第22条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或者不如实与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按照;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经过专门培训和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作业的安全运行。

   第83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0,000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功能设计,不批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报告;

  建设单位(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和在建项目,储存危险物品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不批准;

  建设项目(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和危险物质存放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

  (d)没有在生产场所和相关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建立设备上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装(V)的安全装置,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6)未开展安全装备,维护和定期检验定期保养;

  (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人士行业标准提供;

  未取得专业资格测试,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容器(为八个)特种设备和危险货物运输代理;

  (九)使用过时的,禁止危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设备。

   第84条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罚款超过五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或罚款10万元,并在20000元并处单;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85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或有关当局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重大危险源未登记的,或者不评估,监控,或者未做好应急预案;

  (C)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86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或者相应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 违法所得5万元的两倍以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单个或罚款或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伤害他人承包商或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与承包商签订承租单位的专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租赁合同,或不为承包商,工作安全租户单位的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87条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同一工作区域中运行可能危及安全的另一面制作,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两个生产单元不被指定和协调,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88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店,商店,仓库和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之间的距离;

  (二)企业和员工宿舍的地方不符合需要紧急疏散提供,明码标价维持出口的畅通,或关闭,阻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第89条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雇员的责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有承接,而该协议是无效的;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将被罚款2万元至10万元。

   第90条生产经营单位谁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则和法规或者规章给予批评和生产单位的教育,应当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犯罪的,依照有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第91条,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在单位,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降级,撤职的动作,躲藏在15天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虚假或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92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部门的责任,虚假或拖延不报,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93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被停产停业整顿仍然有安全生产条件,被关规定该法的安全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应当撤销部门的有关证明。

   提供本法第94条的行政处罚,由充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国务院按照县级以上机关决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密切提交; 给予拘留的,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否则,有关法律和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95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破坏他人财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或拒绝承担负责从人民法院逃匿的人根据执法。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落实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对受害人给予全额赔偿,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该法第96条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品是指产品可以危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主要危害,是指长期或暂时的生产,处理,使用或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和号码存储等于或超过为单位的临界量(包括空间和设施)。

  第97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新华社发)

  来源:“法制日报” 2002年7月2日

  (编辑:庄红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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