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江西拆迁案例:律师助力依法撤销停止供电函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
【原告】某县木材加工厂
谢先生在江西赣州某镇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贰零壹柒年肆月壹陆日,该镇所在的县政府和县办公室联合 《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竹木加工厂进行整改,原告木材加工厂也在此范围内。
贰零壹柒年捌月壹零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关于停止供电的函》,要求该镇供电所对原告的木材加工厂停止供电。原告木材加工厂被停止供电后,生产经营陷入僵局,使得加工厂里员工的生活水平也受到影响。原告木材加工厂的经营者谢先生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让员工安心就业生产生活。他决定委托专业办理行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立即组成维权团队介入案件当中。
胜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停止供电的函》。
二、第三人某县供电分公司恢复对原告的供电。
点“ ”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底部 |
已有条评论,欢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