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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东盟数字经济发展(三):东盟发布《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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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第一届东盟数字部长会议批准发布《东盟数据管理框架》(ASEAN Data Management Framework,简称DMF)以及《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ASEAN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简称MCCs)。两份文件旨在为区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制定东盟内部数据流动规则,以促进东盟地区数据相关的商业业务运营,减少谈判和合规成本,同时确保跨境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个人数据保护。东盟下一步将制定有关东盟跨境数据流动认证的细节,预计于2021年完成。

东盟范围内的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发展不一,既有拥有全球领先网络安全建设的新加坡,也有老挝、柬埔寨、缅甸等尚在进行网络安全基础建设的成员。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全球化进程中,东盟急需获得统一的网络安全和数据流动标准,以整体增强东盟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水平,获得更多全球竞争优势。
——2016年,基于《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和《东盟信息通信技术总体规划2020》的建议,并在大量吸收亚太经合组织(APEC)隐私框架以及其他国际公认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或框架基础上,东盟通过了《东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ASEAN Framework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确立了一系列原则,指导成员国和区域层面的数据保护实践。东盟数据保护框架旨在推动区域一体化与合作,推动东盟建设安全、可持续、转型升级的数字经济。要实现这一目标,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推动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和信息流动是关键。个人数据保护框架旨在灵活适应成员国在数据和隐私保护监管方面的不同的成熟度。该框架不具有国际和国内约束力,成员国适用该框架可采取符合本国国情的例外措施。
——2018年,基于《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2025》和《东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的号召,东盟发布了《东盟数字数据治理框架》(ASEAN Framework on Digital Data Governance),规定了战略重点、原则和倡议,以指导东盟成员国在数字经济中对数字数据治理(包括个人和非个人数据)的政策和监管方法。
该框架确定了四大战略重点:(1)数据生命周期系统;(2)跨境数据流动;(3)数字化和新兴技术;(4)法律、法规和政策。该框架还提出了四大重要倡议,包括:
(1)《东盟数据分类框架》(已调整为新发布的《东盟数据管理框架》);
(2)东盟数据跨境流动机制(ASEAN Cross Border Data Flows Mechanism);
(3)东盟数字创新论坛(ASEAN Digital Innovation Forum);
(4)东盟数据保护和隐私论坛(ASEAN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 Forum)
——2019年11月,东盟通过《东盟跨境数据流动机制的关键方法》,建议东盟重点发展其中两个机制,即“东盟示范合同条款”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认证”。
东盟认为,DMF和MCCs两份文件有以下重要作用:
(1)DMF是指导东盟成员国内企业建立数据管理系统的指南,这种系统包括基于在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中的数据及用途的保障措施和数据治理结构。DMF将有助于提高东盟企业在管理数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并有助于遵守个人数据保护要求,同时使公司能够将数据用于业务增长。
(2)MCCs是作为实施东盟跨境数据流动机制的第一步,以便在东盟成员国之间进行数据传输,而无论相关东盟成员国是否有数据保护法;鼓励东盟成员国推广使用MCCs作为企业之间区域性数据传输的最低标准。
(3)帮助东盟企业与其商业伙伴和消费者建立相互信任、透明和问责的数据保护体系,满足其外国客户的数据保护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并为迎接外国公司的新数字机遇做好准备。
(4)可以向公民保证,采用这些标准的东盟数字经济企业所持有的个人数据将得到保护,从而增强公民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和参与。
(5)DMF和MCCs的采用并不要求东盟成员国引入额外的法规或修改现有的法规,是一种灵活的且仅作为最低要求的非约束性条款。
《东盟数据管理框架》英文文本:
https://asean.org/storage/2-ASEAN-Data-Management-Framework_Final.pdf
《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英文文本:
https://asean.org/storage/3-ASEAN-Model-Contractual-Clauses-for-Cross-Border-Data-Flows_Final.pdf
(驻东盟使团经商处供稿,素材来源于东盟秘书处和“网安寻路人”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聚焦东盟数字经济发展(三):东盟发布《东盟数据管理框架》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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