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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网上购物真方便,遇有麻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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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平台观看直播时看到主播有部闲置的二手iphone手机欲转让,遂与主播许某联系购买,并添加该主播微信。后双方就购买手机事宜进行沟通,王某在官网对上述序列号进行查验后,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4000元,当日王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机款4000元。手机到货后,王某发现该手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不是正品手机要求退款退货,后许某将王某的微信号拉黑。王某遂将主播许某、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该手机进行鉴定,确定为假冒产品。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许某退还购机款,赔偿购机款费用三倍。
律 师 说 法

此案件中赔偿购机款费用三倍的法律依据事什么?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本案中,许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原告王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因此,被告许某属隐瞒事实向原告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原告陷入其购买的是正品iphone手机的错误认识并因此支付相应价款,被告许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常所说的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十倍赔偿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只有在食品领域才能主张“十倍赔偿金”,而在一般的产品责任中,主张的则是“三倍赔偿金”。

本案中所提到的带货主播的身份是什么?是产品经营者还是产品代言人?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现在对于带货主播是产品代言人还是产品经营者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来说,广告代言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品牌方签订有规范的代言合同。2020年年7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正式向社会发布了一批新职业,在“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直播销售员”工种,直播带货主播开始有了正式的身份。带货主播跟品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也都是销售合同。通常情况下,带货主播如果是为自己的店铺产品进行宣传销售,那么他就是以销售者的身份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承担的是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如果带货主播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引导消费者到品牌方的店铺进行消费,那么他就是一个代言人的身份。在本案中,许某具有在直播间内持续挂购物车的行为,其自述一旦导流销售成功可获得相应提成收入,可见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以获利的主观意图。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这种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也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这个案子中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直播平台承担责任呢?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如果主播在直播平台内开设有店铺,消费者从下单到完成交易均是在该平台内闭环完成的,该模式下直播平台应视为平台经营者,承担诸如身份核验、信息保存、安全保障等一系列的平台保障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许某系通过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引流宣传,进而通过私下交易的方式出售涉案手机,手机的出售行为并非发生在平台内。在此种情况下如仍要求平台承担经营者责任,则明显违背了责、权、利相匹配的法律责任配置逻辑。

作为消费者,在从网络平台购物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尽量不要通过添加个人微信等形式进行购物,缺少平台监管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会增大。

在网络平台购物消费者能否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呢?这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现在网上购物非常普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消费者该怎样维权呢?
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如果消费者直接与经营者沟通,经营者愿意赔偿损失,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当然最好。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目前全国12315平台将原工商、质检、食药、知识产权、价监五条举报热线及平台统一整合,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24小时投诉举报服务。消费者可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等进入该平台。消费者也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以上途径仍不能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维权要保留好证据。消费时请务必注意保存相关合同、订单截图、购物发票等重要凭证,这是维权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供任何证明,建议您谨慎决定,因为这种情况基本没有维权的可能。
本期值班律师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在青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三年。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专业特长: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等。
电话:18863671887 0536-3553566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网上购物真方便,遇有麻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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