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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公布2015年十大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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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3月13日,重庆市大足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15年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品牌电脑实为“组装机”

  2015年5月3日,消费者杜先生在重庆市大足区一家电脑超市购买一台价值3800元的联想电脑,当天就出现显示器花屏、无法开机等问题。两天后经销商为杜先生更换了一台同规格型号的电脑,但是再次出现相同故障。

  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查发现,经销商销售给杜先生的是组装机,而非正宗的联想品牌机,构成欺诈销售。经调解,经销商退还杜先生购买电脑款3800元,并赔偿价款的3倍现金10050元。

  购物遭遇诽谤

  2015年底,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的李女士通过微信群里的朋友介绍,在微信图片中看上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销售的一件上衣,并通过微信交了100元订金。后到该门市试衣发现,衣服质量与微信中宣传的差太远,便决定放弃购买,要求商家退还订金,遭到拒绝。第二天,李女士从微信中发现该门市营业员在微信群中发了图片及文字诽谤自己,便投诉至重庆市工商局大足分局。

  经工商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该门市退还李女士订金100元;2、该门市营业员向李女士当面赔理道歉,并在微信群中发消息进行道歉;3、立即删除微信群中诽谤李女士的图片及文字。

  轿车过度维修

  2015年3月27日,消费者陈先生将宝马轿车送到重庆大市足区一家汽车维修站进行维修,技术人员说除了油泵有问题,油泵模块也有问题,都需更换,费用为7500元。5月份,陈先生将换下来的油泵模块拿去成都一家宝马汽车4S店检测,发现油泵模块质量没有问题。

  经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解,维修站赔偿先生2500元。

  儿童购买平板电脑无效

  2015年底,一名9岁儿童在大足区一家苹果维修店私自用零花钱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价格2099元,其母亲曾女士发现后联系商家退货被拒。

  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查认为,9岁儿童属于《民法通则》中所指的无行为能力人。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经调解,商家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未告知收割机使用环境

  2015年8月8日,四川省安岳县梨树村农民谢先生在重庆市大足区一家农业机械销售公司以10800元购买了一台小型稻谷收割机,却无法正常使用。

  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查发现,该收割机并无质量问题,是因为安岳县梨树村一带山区水稻田的泥脚(稀泥巴)都普遍较深,而收割机的正常使用范围是水稻田水位及田里泥脚深度≤10公分,深度大于这个范围就可能导致收割机下田后无法正常收割。经营者在销售稻谷收割机时,未告知该收割机在稻田泥脚较深情况下不能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告知农机产品的用途、使用范围、性能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经营者退货并退还谢先生货款10800元。

  强制更换苹果手机

  消费者刘先生2014年10月份在重庆市大足区一家苹果体验店购买了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2015年9月,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送到该店维修(保修期内)后再次出现故障,刘某再次到该店对手机进行维修(仍在保修期内)。

  后来,手机又进行了多次维修,仍未修好。经销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为刘先生更换了一部新的苹果6手机。刘先生在领取手机时才知道要交2800元。

  经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解,经销商补偿刘先生现金2150元。

  预付卡余额不退还

  2015年4月,消费者刘先生在重庆市大足城区一家汽车美容装饰店办理了一张洗车卡,预付洗车费500元。刘先生在洗了几次车后,发现该店关门停业了,便要求退还卡上余额遭拒。

  经重庆市大足区消委会调解,经营者退还了刘先生卡上全部余额。

  “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2015年9月28日,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的杨先生与朋友一起到一家新开业的饭店吃饭,杨先生等自带了酒水,而商家则以其店内张贴了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谢谢您的配合与谅解”为由,拒绝杨先生等人消费自带的酒水。

  重庆市大足区工商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饭店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黄金首饰换购藏猫腻

  2015年12月17日,消费者舒女士到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家首饰店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把一条旧黄金项链换成了新黄金项链。舒女士的旧黄金项链是一条25.622克重的千足金项链,价值5900元。商家向舒女士推荐换购了一条标价为5989元的千足金项链及项坠(未标注重量)。舒女士回家后发现换购的新项链比自己的旧项链轻很多,经粗略称量,新项链只有15克左右。

  经重庆市大足区工商分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收回标价为5989元/件的项链及项坠,换给消费者舒女士一条重量为25.622克的新千足金项链,舒女士补按20元/克补交加工费。

  强收保险押金侵权

  2014年10月25号,消费者夏先生在重庆市大足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一辆宝马轿车,另外缴纳了3000元保险押金。该汽车销售公司称,只要第二年购买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就能退还这3000元押金。2015年10月,夏先生不愿在指定的这家保险公司续保,要求退还保险押金,遭到拒绝。

  重庆市大足区工商分局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了夏先生3000元保险押金。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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